中国“防灾减灾日”问答 作者: 来源:《家庭医学》2021年第11期 问:中国“防灾减灾日”是哪一天? 答:2009年3月2日,國家减灾委、民政部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2009年5月12日是中国第一个“防灾减灾日”。 问:设立“防灾减灾日”重要意义有哪些? 答: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地震,损失影响之大,举世震惊。我国设立“防灾减灾日”,一方面是顺应社会各界对我国防灾减灾关注的诉求,另一方面也是提醒国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更加重视防灾减灾,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国家设立“防灾减灾日”,将使我国的防灾减灾工作更有针对性,更加有效地开展防灾减灾工作。今年夏季,我国河南、河北、山西多地发生洪水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灾区人民积极开展自救,全国各地八方支援,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问:防灾减灾主要指哪些灾害? 答: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问:我国防灾减灾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 答:我国一贯高度重视依法防灾减灾,制定了一系列涉及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防灾减灾法律体系得到不断完善。 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作出了防治灾害的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我国有关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气象法》《防震减灾法》《消防法》《防洪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及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防洪条例》《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此外,不少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对防灾减灾作出了相关规定。 问:违反防灾减灾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防灾减灾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违反防灾减灾法律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违反防灾减灾法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5074f2851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6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