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1、目的:为规范分公司财务管理,促进集团公司经济的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集团公司设在外地或本埠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3、管理原则:实行松散管理,各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具体规定: 4.1各分公司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2各分公司财务部必须于月底结账,结账前与总公司核对往来,准确无误后编制财务报表,于每月5号之前上报总公司财务部门, 便于总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及时上交税务等部门。 4。3各分公司的收入由分公司自行开具发票,涉及的营业税、增值税及税金附加由分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及时缴纳不得拖欠. 4.4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的所得税由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在当地税务部门预缴的所得税或因分公司形成的利润由总公司汇缴的部分,均由分公司自行承担. 4.5集团公司根据协议向各分公司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4.6为及时回笼资金,收回欠款,集团公司规定分公司收入统一由甲方汇入集团公司账户,扣除管理费后,余额由集团公司汇回各分公司。 4.7各分公司的利润分配根据合同或协议执行,集团公司不予干预。 4.8集团公司财务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分公司实行内部会计制度监管,各分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4。9各分公司不但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还要严格执行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 5、分公司会计核算的内容 5。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5。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5。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5。4资本、基金的增减。 5。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5.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5。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各分公司对于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5a8841f04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