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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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增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表达。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展开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中小学每个班级理应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五条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第六条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选聘班主任理应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二)热爱学生,擅长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水平。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全面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保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实行思想道德教育促动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九条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气氛。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第十条组织、指导展开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章 待遇与权利

第十三条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

第十四条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实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培养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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