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项目 名称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姓 性 民 另U 族 名 姓 性 民 照片 粘贴处 别 族 名 政治面貌 政治面貌 照片 粘贴处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经营者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个人经营 口 家庭经营 口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个人经营 口 家庭经营 口 组成形式 家庭成员 姓 家庭成员 名及身 份证 姓名及身 份 号码 证号码 经营范围 地 址 江苏省 县(市/区) 市(地区) 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地 址 江苏省 县(市/区) 市(地区) 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经营场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面 从业人数 积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面 (限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填写) (人) 积 (限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填写)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万兀) 本 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 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向其经营场所 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委托代 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 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签名栏中 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 认。 3.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需填 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变更事项。 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 除填写注 册号和变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或“经营者固定电话” 、“经营 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 、“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 4.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新的 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5.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 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 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 / 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6. 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 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 《个体工商 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其中: 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 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 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 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 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适用本申请书。 7.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 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 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 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8. 应当使用钢笔、 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请勿使用圆珠笔。 9. 在选择的类型 □中打V。 10.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 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 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62fbcfacd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a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