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厦门理工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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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厦门理工学2006-2010年建设与发展规划》调动全校教职员工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积极性,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一、项目内容



1、项目能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研究教育思想的转变,培养方案的优化,课程体系的改革,教学内容的更新,教学方法、实验技术的改进,以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

2、项目能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通过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和现代化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结合和各种合作办学,以利于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综合提高。

3、项目能根据学院的定位,探索新建本科院校管理体制改革、管理制度健全、教风学风建设等,以利于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

4、项目能结合自身特点,大力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能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立项原则



1、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有突出的创新意识和较大的改革力度。

2、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3、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整体的研究方案设计、明确的预期成果和合理的经费预算。



三、立项申请



1、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者应具有较高的教学研究能力、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

2、各系部、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立项申报。


3、申请人所在系部、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对项目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业务水平、工作基础、研究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 4、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审批、公布立项名单后启动项目研究。



四、项目管理



1、项目管理按照合同书进行,项目的计划和主要人员一经确定,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2、项目经费的拨付与使用。项目经费由学院分两次拨付,项目启动时拨付项目经费的1/2,中期检查通过后再拨付1/2。对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学校将暂缓或停止拨款。项目经费的使用参照教育《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教高厅【20062号)。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由教务处审批,其他参加人员使用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人必须对其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按照学院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3、建设项目到期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申请结题,教务处将组织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对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责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予以终止项目处理。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在三年内不得申报教学改革项目。

4、经教务处组织验收后的有关材料交教务处存档。 五、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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