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辖区内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计划;依照法律、法规或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三)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露天焚烧秸秆、城市扬尘和燃油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保护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本区各乡镇,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辖区内大家环境纠纷;管理全区环境监理、排污费征收工作。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按国家规定审定区管和市上委托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负责对本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组织“三同时”审查与验收;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七)监督执行国家和四川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其他有关环境标准;负责组织和管理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组织编报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区环境质量公报。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法规知识。 (九)组织实施全区环境博爱户科技进步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与指导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6ddd3f5f61fb7360b4c651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