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文件:失地农民可办养老保险 安徽省将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凡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6月16日下午,省政府出台文件,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 划定两类对象 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以及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和划定年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享受同等权利 政府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时,市、县(区)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他们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优先安排工作 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同时,积极为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 可办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政府出资和集体出资用于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其待遇享受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80元。个人缴费部分用于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发放。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原则上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随之取消。 另外,对被征地农民还将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730418bb8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