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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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优秀毕业生

评选奖励办法(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表扬先进、树立典型,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促进我院学风建设,鼓励毕业生积极投入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表彰品学兼优的毕业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全日制在籍的本科、研究生应届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自荐与推荐相结合。

二、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有关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3、本科生学习成绩必须达到下述①、②条规定的标准;综合表现必须至少符合③至⑦条规定的标准之一:

①在校期间无重修和补考现象;

②在校期间连续三年获得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含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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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港澳台奖学金或者校级及以上捐赠奖学金;

③在校期间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大学生志愿者先进个人”等称号者;

④在校期间曾被评为 “中山大学年度人物”、学校、学院“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学生活动积极分子”等称号者;

⑤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各学科学术竞赛和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比赛中获奖以上或参加全省同类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⑥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积极参加社团、文体活动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⑦毕业论文成绩优秀。

4、研究生学习成绩必须达到下述①、②条规定的标准;综合表现必须至少符合③至⑥条规定的标准之一:

①在校期间无重修和补考现象,总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

②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港澳台奖学金或者校级及以上捐赠奖学金;

③在校期间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大学生志愿者先进个人”称号者;

④在校期间曾被评为“中山大学年度人物”、学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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