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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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现实问题

“营改增”已从当初的“16”扩展到“3+7,覆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2015年“营改增”扩围还将继续,步伐越来越快。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营改增”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否则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问题之一,“营改增”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修订相对滞后。“营改增”并不是简单的税种转换问题,它是税收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税种取代另一个税种。然而,“营改增”的依据却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级次低,假若在“营改增”过程中发生了征纳争议,就会给税收执法和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或麻烦。

基于此,如果将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或征收范围全部纳入增值税的范畴,那就应尽快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废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重新明确界定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假若保留部分营业税行业和应税劳务的话,就应该同时修订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问题之二,“营改增”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税收征管衔接的问题。“营改增”并非管户一交接了事,看似简单,做起来相当复杂。在实践中,地税机关与国税机关之间管户清单移交了,而管户的历史资料、税源情况和欠税处理情况等,不一定完全移交。譬如,欠税的处理问题,结点前地税机关不可能完全把欠税追缴清,而结点后改为增值税,地税部门把管户移交给国税部门后也不再征管营业税,国税部门又不能征收营业税,从而造成了欠税追缴工作的困难,容易造成税收的流失。又如,增值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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