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 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 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 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 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 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 理,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 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 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 机构; (四) 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 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 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 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 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 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 理; (五) 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 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 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 和稳定运行。 国家鼓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九条 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 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 应当依据本 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的相应许可。 第十条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在境内,并且符合互联网发展相 关规划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 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 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 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场地、 具有保资金、 环境、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 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包括管理人 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 理措施等; (五) 具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 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 应当具备以下条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9550253cb50ad02de80d4d8d15abe23492f035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