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参与评审的专业技术材料要求如下: (一)病案 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技术人员须填报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主治典型病例一览表》,每年病例数不少于10%。申报者个人提交4份病案(近5年,至少含3个年度),评审专家从《一览表》中随机抽取4份原始病案,共8份病案提交评审,被抽取到的病案不得更换。《50例一览表》及提交病案必须为申报人本人主治或主刀的病例资料。 (二)专题报告 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非临床科室以及其它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专题报告6份参加评审。提交评审的专题报告需附复制比检测报告,复制比不得超过30%。专题报告须包括题目、申报者姓名、单位、材料、方法、结果和讨论等内容,并需附能证实专题报告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的《原始资料一览表》,评审专家在《一览表》中随机抽取3份原始病案或资料提交评审。 (三)三新工作总结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提交本人本专业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某项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三新工作总结须包括新技术项目的名称、开展该项目的背景、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项目的讨论与结论等内容。要求该项目为本单位三新技术项目,需附单位项目批件和能证实三新总结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的《原始资料一览表》,评审专家在《一览表》中随机抽取3份原始病案或资料提交评审。 (四)业务工作总结: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提交任期内业务工作总结一份,重点是对本专业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和心得体会,不能少于3000字。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所提交的晋升材料必须真实、完整,须经科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者的材料、证件逐项核实,报送材料前应将申报者所有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核实,确保上报的材料和人选不存在争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申报人员工作业绩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 第十七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继续研修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历专业与拟晋升专业一致,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研修学历时间可计算为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a3fc92515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7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