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林黛玉判词 本案系红楼梦中人物林黛玉涉嫌“舞蝶”一案。经查,林黛玉于某年某月某日,在贾府花园中,与薛宝钗、妙玉、李纨等人共舞,期间林黛玉一度失控,跳出了舞步,并驾起轻盈的荷叶之舞,被称为舞蝶。当场引起了众人的轰动,并引起了严重不良影响。 经查,林黛玉在舞蝶过程中,违反了妇德妇规的规定,失去了作为贵族妇女的应有姿态和品位,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家族名誉。依据《家法》规定,林黛玉的行为违反了家规家法,严重损害了家族利益,应作出严肃处理。 鉴于林黛玉是贾府贾宝玉之表妹,且此次行为属于初犯,本院酌情从轻处理。本院决定罚款一千两银子,并责令林黛玉在接下来的三年中,不能在任何场合跳舞,以示惩戒和警示。同时,林黛玉应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保持良好品行和作风,以身作则,树立正面形象,为家族争光。 判决如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a65e083fb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b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