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德智:前现代社会人的主体意识的一般特征:人的群体意识与人的合群性 标签: 主体性 前现代 ● 段德智 (进入专栏) 所谓主体生成论的历史向度,在我们的语境下,如上所述,是相对于主体生成论的逻辑向度而言的。因此,它的基本意涵并不能被理解为成我们认为在原始社会存在着一种主体生成论,在奴隶社会存在着另一种主体生成论,其间有一种差异、变化、关联和“历史”,而是说,在接下去相关的几章中我们将特别强调“主体的未完成性”和“生成性”,致力于对主体作“历时性”的考察,致力于把主体理解为一种过程和历史,努力从“历史”的角度,努力从主体生成史的角度来讨论和阐述主体生成论。 其实,主体生成论的历史向度乃主体生成论的应有之义。因为“生成”这一概念本身即包含有“过程”和“历史”的意蕴。倘若离开了“过程”和“历史”,“生成”也就无从谈起。不过,人的生成或主体的生成有两个维度:其中一个是就个体的人而言的,所关涉的主要是人格的生成或塑造问题;而另一个则是就人这个类而言的,所关涉的主要是主体生成与人类社会发展的互存互动的关系。虽然主体生成的这两个维度有许多相通之处,但其间毕竟有重大的差别。就本书而言,我们所讨论的将主要是作为类的人的主体的生成。其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包括心理学、伦理学和人格哲学在内的许多学科领域的学者已经对作为个体的人的生成问题作出过较为全面、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本书所预设的目标的缘故。如前所述,本书的根本目标即在于对当代学者提出的“主体死亡论”作出一种积极的回应,并在这种回应中阐释主体生成论。但是,既然当代学者所提出的“主体死亡论”所关涉的是“上帝之死”、“人之死”(尼采)、“大写的主体之死”(福柯)和“人类学的主体之死”(海德格尔),既然他们所指称的主体是一种关乎社会本体乃至宇宙本体的实存,因而也就是一种与人类社会和人类社会发展史密切相关的东西,则我们所言说的主体也就首先应当是一种作为类的人的主体,我们所言说的主体的历史也就首先应当是一种与人类社会发展史同步的或与其互为因果的主体生成史。 然而,既然我们不是把“主体”或作为主体的人理解成一种恒定不变的抽象概念,而是将之理解成一个“过程”和“历史”,理解成一种与社会发展同步的与时俱进的不断生成的实存,则当我们考察主体生成史时首先就会遇到社会阶段的划分或社会形态问题。诚然,在我们之前,已经有许多学者对此作过相当系统、相当深入的研究,并先后提出了多种发人深思的解释模式。例如,早在18世纪,维柯(Giambattista Vico, 1668-1774年)这一西方近代人文社会科学的先驱就在其名著《新科学》中将人类社会区分为“诸神时代”、“英雄时代”和“人的时代”,并以这些“先后衔接的三个时代”来概述世界“诸民族”“所经历的历史过程”。[1]再如,至19世纪,被誉为“社会学之父”的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年)在其代表作《实证哲学教程》中又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描写成一个从“军事时期(社会)”(“神学时期”)到“过渡时期(社会)”(“形而上学时期”)再到“工业时期(社会)”(“科学时期”或“实证时期”)的演进过程。至于马克思,他在晚年通过对美国学者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的研究以及对俄国学者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的研究,提出的“人类社会三阶段五形态说”,把人类历史理解成一种从作为“原生的社会形态”的“原始社会”进展到作为“次生社会形态”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再进展到作为“再生社会形态”的“共产主义社会”的过程,更被许多学者视为描述人类社会发展史的经典公式。[2]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打算将人类社会发展史区分为“前现代社会”(含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现代社会”和“后现代社会”(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这样三个历史阶段。我们之所以对人类社会发展史作出这样的划分,最根本的乃在于作为我们对话对象的当代西方哲学家,特别是那些力主“主体死亡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差不多都是站在后现代的立场上来激烈反对西方近现代主体性哲学的,而对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上述划分虽然对我们对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都程度不同地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就它们本身而言,则都不足以同我们当下的哲学语境形成直接的对接,从而都不便于我们有的放矢地开展主体生成论的论证。而我们的这样一种划分的一个最为突出的优点却又恰恰在于它能将“现代”与“后现代”的差异、区别或关联以最为鲜明的方式展现出来,能将西方近现代主体性哲学与当代西方哲学的社会背景、区别和关联明白无误地表达出来,从而也就有望使我们的主体生成论的论证获得一种明显的对话性质。 既然我们如此确定了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发展的上述三个主要阶段,则我们在下面几章中也就将首先对前现代社会阶段的人的主体性作出说明,而后再分别对现代社会和后现代社会的人的主体性作出说明。 前现代社会既然,如上所述,包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在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也就是一个时间跨度最大的社会阶段。其上限至少可以一直追溯到50多万年(也有考古学家认为在300多万年)之前,其下限则至少可以追溯到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社会形态无论就社会经济层面看,还是就社会制度层面看,都具有明显地区别于现代社会和后现代社会的特征。就社会经济层面看,前现代社会不仅生产力低下,而且基本上一直以自然经济为主要经济形式。就社会制度层面看,前现代社会虽然先后以亲缘制度和官僚制度为根基,但却始终以“群体认同”为指归。在这种情势下,人的主体意识便首先表现为“认同群体”的“群体意识”,人的主体性因此也就首先表现为人的“群体性”或“合群性”。“群体性”或“合群性”可以说是前现代社会的作为主体的人的最根本的规定性。作为主体的人的“群体意识”不仅在世俗文化中有明显的表征,而且在宗教文化中也有明显的表征。这个时期的宗教,不管人们赋予其什么形式,都无非是世俗群体或世俗社会的神圣化或宇宙论证明,正因为如此,政教合一始终是前现代社会诸宗教的基本组织形式。 前现代社会的人的主体意识的另一个根本特征是与人的群体性密切相关的“人的依赖性”。[3]这种依赖性虽然也表现为人对自然的依赖、人对神的依赖,但归根到底是一种人对人的依赖和人对社会的依赖,是个体的人对社会群体或社会团体的依赖。在一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前现代社会的人也有自我意识,但这个历史时期的人的自我意识,其实也就是对自己在自然、社会和神面前的“卑微”地位的自我认识,就是自己因此而自觉到需要他人来代表自己的社会意识,其典型表达式就是“自知其无知”和“自知其无能”(按照苏格拉底的观点,人是由于“自知其无能”才“自知其无知”的)。 前现代社会的人的主体意识的第三个重要特征在于它之突出和强调人与自然(物)、人与人、人与神、人与社会或人与群体的互滲性,突出和强调天、地、人、我的内在统一性,突出和强调“小我”与“大我”的贯通与转换。著名的人类学家列维-布留尔曾将互滲律和“受互渗律支配的集体表象”视为原始社会各种制度的“基础”。[4]他的这一说法虽然主要是就原始社会而言的,但其弱化了的形式也同样适合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的人的主体意识的主导形式。强调自我认同与群体认同或团体认同的一致性,强调在群体认同或团体认同前提下的自我认同或自我肯证无疑是前现代社会的人的主体意识的一项根本特征。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b405b1da76e58fafab003b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