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辩护要点及其量刑标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 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我国刑事法律重点打击的侵犯财产类犯罪。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 (四)多次抢劫 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 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 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第二百六十七条的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 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 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 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对于抢劫罪,无论从犯罪主体(年满十 四周岁的人犯此罪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是从处罚烈度上都是非常的严厉。 这充分说明了我国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对于抢劫罪这种以抢劫他人钱财为目 的并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持坚决严惩的态度。 辩护要点: 一、无罪辩护的情形 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案例:刘某为了讨取债务人王某长期 拖欠的账款,到王某家中,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王某家人害怕就当场归还了 2 年前借刘某的3万块钱。因此,该案中刘某只是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自己的款项, 其不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 2、客观上不具有当场性。抢劫罪要求 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案例:穆 某在一公园湖边树下钓鱼,树下另一边的草地上有一对年轻情侣有说有笑的在亲 热。穆某由于钓不着鱼很是心烦,于是便拿着一块石头冲着这对情侣过去, 吼道, 给我滚,不然我砸碎你的脑袋说着就用石头砸了树干,这对情侣惊恐的跑走 了。第二天,穆某又去公园钓鱼,在树下捡到了一块手表,穆某知道这是昨天那 对年轻人吓跑时落下的,但穆某却非法占为己有,后男青年报警,穆某被指控。 本案中穆某不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不具有当场劫取他人钱财的行 为,因此不构成抢劫罪,且穆某案发后归还了手表,应属无罪。 3、具有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表象,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 年6月《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行 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 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 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 犯罪论处。 二、从轻、减轻的辩护情形 1、有自首情节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 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没有其他 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暴力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 审,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如供述的是同种较重 余罪,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共同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 (2)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追回赃款、赃物的。 (3)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4)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5)积极预缴财产刑的。 6、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 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 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 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量刑的标准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格: 抢劫一次,基准格一般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格一般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较大的,基准格一般会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格: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格一般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b5c4a134493daef5ef7ba0d4a7302768f996f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