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广告法》对药品和食品类广告的规定 李文成 【期刊名称】《畜牧兽医科技信息》 【年(卷),期】2003(019)002 【摘 要】为了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广告法>对发布药品和食品类广告作出了明确规定:1: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总页数】1页(P22) 【作 者】李文成 【作者单位】宁夏银川司法局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S8 【相关文献】 1.我国药品广告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J], 方婧 2.增强广告法的干预力度--完善我国广告法的新视角 [J], 张琳 3.论比较广告的若干法律问题──兼论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定的完善 [J], 方潇;沈志军; 4.比较法视野下的比较广告法律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之完善 [J], 周德荣 5.我国《广告法》对药品和食品类广告的规定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b79274dc1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