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矩不成方圆 ——对《广告法》认识及感悟 2008级广告2班 张琪 2008474116 我国自古有训云:“无规矩不成方圆”。意思是教育我们行事要有严格的尺度才不会偏离主题,才不会走上歧途。身为广告业的准从业人员,1995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就是我们这个行业的“规”和“矩”,因此认真学习《广告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仅是广告活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是我们每个广告学专业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 首先谈谈我个人对广告法的认识。 《广告法》是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广告活动,约束广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保证,是广告活动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广告法》的施行弥补了我国广告业的法律空白,从而使广告活动有法可依。而《广告法》又不单单是一部法律,更是为广告从业人员答疑解难的“工具书”和镜子。说它是“工具书”是因为《广告法》规定了广告活动的范围,即哪些产品能做广告,哪些产品不能做广告。广告从业者必须利用《广告法》普及专业知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例如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若某广告经营者没有认真学习或者查阅广告法,不了解相关规定而为烟草创作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说它是镜子,是因为广告从业人员面对《广告法》可以“正衣冠”,摆正自己的态度,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拒绝违法广告。 而广告作为广告主向消费者传达重要产品和服务信息的前线,是市场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广告活动也存在同其他市场经济活动相同的问题。《广告法》对于解决广告活动中的种种问题以及约束广告从业人员的行为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首先,《广告法》是广告活动和广告从业人员行为的准绳。它规定了在我国从事广告活动应遵循和避免哪些行为。例如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这就对比较广告产生了很大的约束作用。因此在我国的广告作品中就绝对禁止出现类似美国“百事可乐将可口可乐踩在脚下”这样的直接比较广告。 其次,《广告法》对打击不法广告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GDP的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质欲望不断膨胀,这使得部分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对专业知识不了解等弱点进行虚假广告的宣传,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广告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工商管理部门为广告活动的监督部门,对我国的广告活动起到依法监督,违法必究的作用,打击了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保证了广告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广告法》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广告法》不仅在解决广告活动中的种种问题以及约束广告从业人员的行为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对于我们广告学专业的学生同样意义重大。 首先,通过学习《广告法》,了解到了我国关于广告活动的基本规定,在头脑中初步形成了“职业道德”这四个字的雏形。 第二,我们学习《广告法》是必须的而且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广告法》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意味着它只是在出现违反《广告法》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的时候才起作用,相反,《广告法》的作用在于在广告从业人员脑海中时时刻刻起到警醒和约束的作用,在不法广告行为发生之前就将其彻底杜绝。作为广告学专业的学生,我们必须尽早学习并且认真学习广告法,牢记什么能做、什么绝对不能做,提早树立良好的广告从业道德准则,树立坚定的信念,这样今后踏入职场,一旦发现违反《广告法》和社会公德的广告行为才能坚决说“不”,以身作则的贯彻《广告法》。 第三,学习《广告法》是我们进入广告业所必须经历的阶段,了解《广告法》的各项规定才能使我们在今后的广告学习和创作中少走弯路,充分发挥自己的创意和动手能力,创作出优秀的作品,为广告行业出一份力。 因此,《广告法》无论是对广告活动、广告从业人员还是广告学专业的学生都起着规范作用,对我国广告行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学习《广告法》,也使我收获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第一,广告活动不是广告主体单方面的活动,而是广告主体、广告客体以及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工商管理部门设立的监督部门共同运作的过程。因此,一次成功的广告活动必须协调好三者的关系,各自履行好应尽的义务,严格按照《广告法》的相关条例做好自己的工作,各司其职。 第二,广告从业人员以及广告专业的学生一定要将《广告法》熟记于心,把维护广告活动的规范、合法运作当成自己神圣的使命,从自身出发,不涉及、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积极举报违法广告,维护广告业的一片净土。 第三,广告业涉及各方面的知识,身为广告学专业的学生,我们必须触类旁通,开阔视野,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促进广告业的发展。 我们还应看到,虽然为了规范广告活动,我国于1994年制定了《广告法》,但毕竟十几年过去了,《广告法》在某些方面的约束能力出现了松动,其自身也出现了某些问题。 例如:《广告法》中多次提到“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即通读《广告法》之后仍然困惑究竟哪些行为应处一倍的罚款,哪些行为处五倍的罚款。 又比如,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广告主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广告获得发布权,其所获利润远远大于十万元,相比之下我个人认为处罚力度过低,约束力和震慑力欠缺。 再比如,广告法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旗形象,但虽放在首条却仍要面对普及度过低的问题。保定市首届空竹文化节的旗帜广告前一阵在交通主干道随处可见,这里就使用了国旗,而且还随意更改了国旗的长宽比例。如此不规范的行为却鲜有人发现,可见《广告法》虽施行十余年,但普及率度仍有待提高。 虽然《广告法》仍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我们更应看到的是它对我国广告活动起到的巨大推动作用。对于不断完善中的《广告法》我想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广告法》的普及不应只停留在广告从业人员和相关专业学生这两个层面上,更应该加大普及力度,扩大普及范围,毕竟人人都是广告的受众,是广告活动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 第二,《广告法》的修改要与时俱进。比如前一阵沸沸扬扬的“明星代言事件”,如何规定广告代言人的责任问题,如何界定名人做广告的行为等,这些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应该尽早纳入《广告法》的考虑范围。 第三,国家相关立法、行政、监督部门要与社会力量联合起来推动广告业的发展,不断完善《广告法》,使各项广告活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最后,我们必须明白,身为广告人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和与之相对应的职业道德。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开始,对虚假广告说不!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cd2cd255b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