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 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遭到维护,不受别人侵扰、知悉、运用、披露和公开的权益。它包括如下几层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基于自然人的肉体活动而产生,法人作为组织体并没有肉体活动,故无隐私可言。法人对其运营活动的信息享有的权益可依商业机密不受进犯而得到维护。第二,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只需未经公开,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构成 隐私的内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隐私权。因而,隐私在外延上涵盖了阴私,后者仅指与男女两性关系有关的生活机密。第三,损害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 然人的私生活机密,或在知悉别人隐私后,向别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答应停止运用。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对隐私权的独立位置未予确认,理论中通常将损害隐私的行为作为损害声誉权处置,实为权宜之计,但不能因而否认隐私权独立于 声誉权等其他详细人格权的位置。 二、隐私权的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特别是企业法人的机密(实践上即商业机密)。商业机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实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范畴。 (3)隐私权的维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依据隐私权的特征,就目前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益: (1)隐私坦白权。隐私坦白权是指权益主体关于本人的隐私停止坦白,不为人所知的权益。 (2)隐私应用权。隐私应用权是指自然人关于本人的隐私权积极应用,以满足本人肉体,物质等方面需求的权益。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关于本人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进犯性,在遭到非法进犯时能够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本人的隐私有权依照本人的意愿停止支配。 三、隐私权的内容 (一) 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在权。即权益主体有权依照本人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别人的干预、毁坏或者支配。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e094073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0feac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