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务员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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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务员的隐私权

摘要: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其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另一方面,公务员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职业生活的一部分,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则应该收到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公务员 隐私权 限制 保护

一、概念

隐私权是个人对有关自己私生活秘密进行控制的权利,具有自控性和保守性。人们公认的隐私权概念的确立始于布兰代斯和沃伦在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从根本上来说,对隐私权的承认意味着即使不涉及财产权和合同关系,即使没有造成身体或物质上的损害,仅只是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也应当承认是一种伤害。这是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此后,隐私权立即得到了欧美法学界与司法界的广泛重视与认可,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是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隐私权的概念界定以及保护机制,并对隐私权的保护制定了相近的法律条文。



然而,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隐私未作界定,对于哪些个人资料属于隐私,些个人资料不属于隐私、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公民不愿向外界透露的个人或家庭资料就属于隐私,具体指公民享有私生活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公务员的隐私权和普通民众相比较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其隐私权应当收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这决定了其隐私权必须予以一定限制,恩格斯曾说:个人隐私应受法律的保护,但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公务员的权力是社会公众的赋予,当公务员处理公共事务时,其个人信息便不再归属于私人领域,因而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如果对公权力相重合的隐私权不加以限制,那么,隐私权就可能成为腐败的挡箭牌。



二、对公务员隐私权的限制的必要性

由于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他们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但是他们又是一个具有自身利益追求的经济主体。如果公务员为谋取私利而不适当行使权力,必定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实践证明,要有效监管权力的运行,就必须限制公务员的隐私权。



一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需要。对于一般社会公众而言,自己的出生、家庭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均是个人信息,而且在一般的情况下与社会公共利




益无关,都是个人隐私。但对公务员而言,因为他们对国家公共事务有管理的责任。这些个人情况就成为其是否能履行职责的依据,不再是单纯的个人信息,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



二是民主法制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和农奴都不可能有了解奴隶主和封建主活动的权利,但我们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建立民主法制国家为目标。我们的党中央明确提出要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民主也是我国一直追求的目标。



三是公务员个人利益的实现需要。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隐私权,公务员也不例外,但从其个体利益的实现来看,限制其隐私权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公务员因其特殊身份将获得一定的利益。这种特殊身份的取得是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的。一个人一旦选择担任公职人员,就必须充分的预见并完全承担因此所带来的所有有利和不利后果,包括放弃部分隐私权,自愿接受监督、披露、评论等。



三、公务员隐私权受限制的内容

可以看出,只要公务员的个人信息与国家政治生活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就不能赋予其隐私权。因为这些隐私已不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是不能成为法律保护对象的。这些具体情况有:



第一,个人背景可以公开。可以公开其年龄、学历、履历等个人基本情况。对于一般公民而言,这些个人信息如果他不愿意公开,是视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对于公务员来说,这些个人信息是公众知情权的基本内容,公开可以使公众了解公务员,进而判断其是否适合所任公职,比如虚报学历关系到公务员的诚信问题和道德品质问题。



第二,公务员个人道德操守方面的隐私可以公开。这一点很重要。由于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与公共利益的密切关联性,其道德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公民。一个在生活中道德品质不高尚的人,很难让公众相信其适合担任某项公职,而且也会对其职务廉洁性产生直接影响,导致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所以这些信息必须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对公务员的财产状况、经济收入及其来源必须公开。因为公务员的财产状况往往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公务员取得的收入,必须进行财产登记和申报,并说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财产状况的公开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四,公务员在公共场所和公务活动中,应当无条件的接受公众和新闻监督。因为公务员的行为不仅仅是其个人事务,更多是属于社会公众的。这些行为理应有充分的透明度,让社会公众能知悉相关的情况。



四、公务员隐私权受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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