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外交部颁发《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外交部,财政部 1992.12.17 1993.12.05 [93]财外字第834号 外事活动,财务制度 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 财政部 外交部颁发《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12月17日 (93)财外字第834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总会,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加强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礼品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规定》从1993年12月5日起实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不断改进、完善。 附件: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总后财务部。 附件: 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 一、国家主要领导人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五千元为限(按人民币计算,下同)。 副总理、国务委员及其他相同级别的人员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3000元为限。 如有特殊需要,可另行报批。 二、国家行政机关其他人员出国访问赠礼标准如下: 部长级(含副部长级,下同)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1000元。 司局长级以下(含司局长级)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500元。 三、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回礼,标准如下: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夫人以10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300元的礼品。 副总理及其夫人,以7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 部长级人员及其夫人,不超过4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 司局长级人员,不超过2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酌情回赠小纪念品。 对随团来访的司局长级以下(不含司局长级)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况酌赠小纪念品。 各类代表团访问外地时,地方政府仅向团长夫妇回赠礼品。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回礼的,比照第三条部长级人员的标准执行。 ——结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e849db3ef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