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咬文嚼字 中国文化源远流长,而汉字则是其最集中的体现,可以说几乎所有的文化发展及流传都在汉字中有所体现。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使用到“定”与“订”、“借条”与“欠条”等词,看似简单,但书写不规范的情况却很普遍,如有的人会把“借条”写成“收条”或“欠条”,有的人书写内容不完整、不规范,虽然大多数人相安无事,但因种种原因有的手持收条、借条或欠条诉至法院。因此,很有必要对它们的法律特性进行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定”与“订” “定”指“决定、使确定”,侧重在确定,不更改的语气强,有严肃、正式、庄重的语体色彩,侧重的是结果,有完成了的意思,多强调行为的结果,可以和“了”连用,类似于英文时态中的“完成时”,其对象具有强制性,常常是政策、法规、方针等,具有一定的决策性和针对性,如“制定宪法”、“制定祖国统一大计”、 “商品定价”、“定金”、“定购”等。 “订”多指事先经过双方商讨的,只是约定,并非确定不变的,确定的语气较弱,有平等、理性、灵活的语体色彩,未必形成最终结果,强调的是过程,一般不能和“了”连用,类似于英文时态中的“进行时”或“将来时”,其对象具有制约性,常常是计划、措施、方案等,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可操作性,如“订婚”、“订货”、“制订作息时间表”、“制订旅行日程安排”等。 具体而言,大政方针用“制定”,具体条文用“制订”。 “订”和“定”许多地方可以通用。如:“订阅”、 “订单”可写作“定阅”、“定单”,在汉语词汇系统中,“定金”与“订金”作为异形词,可以相互替代,但在现有法律当中,“定金”与“订金”却不能混为一谈。 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是担保的方式之一,并明确了“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的法律含义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订金”的含义需当事人约定,未经约定,“订金”没有担保债权的作用,仅相当于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借条”与“欠条” “借条”证明借款关系,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凭证。在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债权人如果从借款之日起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 “欠条”证明欠款关系, 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在举证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三、多音字“还” “还”可以读作[hái]或者[huán]。 读“hai”时,意思主要有如下几种:(1)仍然,依然。例:白头还戍边。——唐·杜甫《兵车行》 (2)更加。例:明天会比今天还冷。(3)勉强过得去。例:这几年,混的还行。(4)尚且。例:这事,你还不知道吧? 读“huan”时,主要表示:(1)偿付。例:归还。(2)同“环”,环绕。例:诸侯之师,还郑而来。——《左传·襄公十年》(3)回报别人对自己的行动。例:还手、以牙还牙。(4)回到原处或恢复原状。例:送儿还故乡。——《乐府诗集·木兰诗》(5)回头,回顾 。例:羽还叱之。——《汉书·项籍传》 (6)归还。例:还矢先王。——宋·欧阳修《新五代史·伶官传》 。 因为“还”是多音多义字,所以容易产生歧义。例:A借B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10000元。后半句既可解释为“现已归还欠款10000元”,又可以解释为“现只欠10000元”,为此,我们在书写借条或者欠条时应该小心谨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f8e9a0b2b160b4e777fcf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