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固定资产融资租赁 供应商开发票给承租人,承租人可以抵扣增值税,租赁公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抵扣增值税的,发票只是作为所有权凭证抵押在租赁公司,承租人可以以复印件入帐,若税务所查帐要求提供原发票,可以向租赁公司提出申请。 1、根据租赁合同: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设备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未确认融资费用 (利息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租赁合同总额)〈包括留购价〉 2、支付每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3、每期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每期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或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5、租赁期满: 支付留购价: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自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以上不考虑担保余值问题。) 售后回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067637d3c1ec5da50e2709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