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特殊累犯和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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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特殊累犯和再犯

从立法上看,通过修改第 65条把未成年人排除在累犯之外, 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毒品再犯对未成年人犯罪成 立,虽然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但仍能构成毒品再 犯。

为了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对犯罪的未成年 人更好地

体现以教育 挽救为主的方针,《刑法修正案 对刑法中累犯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 不构成累犯的规定。即《刑法》第 65条第一款规定,“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 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除外。”

然而,同时《刑法》第 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一类罪的,都 以累犯论处。”即特殊累犯的规定。在《刑法》第

356条针

对毒品犯罪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 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即毒品 再犯。这两种情节与累犯一样,都是对再次犯罪的犯罪分子 加重处罚的情节,尤其是特殊累犯与毒品再犯的构成条件更 加相近。这样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是 否如同不构成累犯那样,不构成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则存在 较大的分歧、困扰。


争议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 》只规定了 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对于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没有做 出相应的修改,应认定未成年人犯罪可构成特殊累犯和再 犯。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 》对于累犯的修 改是立足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从刑法宽囿、谦抑的原则 出发应认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 这样既符合刑法修正的目的,更有利于对于未成年人的教 育、挽救。另外有第三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不构 成特殊累犯,但可构成了毒品再犯。

对于刑法法条的理解不能片面的从字面上分析或一概 的从刑法原则考量,应当从立法意图和刑法体例、刑事政策 等方面综合分析。就本文争议而言。

第一、关于未成年人是否能构成特殊累犯? 从法律体例上看,《刑法》第 65条、第 66 条都归属在 总则中累犯规定之内。前者是一般规定,是对“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之罪的”加以规定,而后者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是对前者的一种补 充规定,强调了在这种情况下“以累犯论处”,是特殊情形 下的累犯,两者是递进关系。前者的“但书”是把未成年人 罪犯排除在累犯之外,而后者则是为前者补充入了其他形式 的累犯, 是包含在前者规定的累犯之内的, 是包括在“但书” 之内的。

从立法上看。通过修改第 65 条把未成年人排除在累犯 之外,是


《刑法修正案 》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亮点之 一,但《刑法修正案 》同时修改了第 66 条增加了两个 特殊累犯的罪名。如果认为特殊累犯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 话,那么立法时在把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的同时又 把未成年人犯罪纳入特殊累犯之中,岂不是自相矛盾,有违 了立法意图。故不能构成累犯。

▲第二,关于未成年人是否构成再犯? 从法律体例上分析。 《刑法》第 65 条、第 66 条与第 356 条,分属总则和分则。前者是对累犯的规定,认定累犯的依 据,后者是针对毒品犯罪的特殊规定。前者是总则中的一般 条款,虽然是对分则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而后者是分 则中针对具体罪名的特殊规定,是优于前者的特别条款,因 两者相不能等同。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 《全国 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大连会议

纪要 规定,“对于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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