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多学科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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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多学科的界定

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相关学科领域,未成年人成年人使用频率很高。法学要求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做严格的年龄区分不同,社会学和伦理学侧重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规定,因此,法学在规定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时,强调其自然年龄界线;社会学和伦理学则更多地强调其社会年龄和文化内涵。



此外,在迄今为止的所有文献中,虽然对于成年人基本不存在可替代的概念,但对于未成年人则存在大量可替代或交叉性的概念,如儿童少年青少年年轻人等。它们与未成年人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否可以相互替代?可以肯定地说,这些概念与未成年人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相互替代;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关系,在著述者那里常常被通用,因而又是可以相互替代或交叉使用的。



那么,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才能以自然年龄来加以区分和界定呢?虽然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不同的国家或其他相关组织,会以不同的某一自然年龄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分界线。但是,不论以哪一自然年龄作为这一分界线,只有在法律意义上和法学领域,才能以严格、绝对的自然年龄来区分、界定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而在任何其他意义上和学科领域内,则难以仅用自然年龄来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这里,自然年龄仅具有模糊和相对的意义。



下面,笔者将对在法律意义上以自然年龄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社会学和伦理学等学科以社会年龄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作一必要的考察。



二、法学意义上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

法学领域或法律范围之内,必须以自然年龄来界定、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以明确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不可随意解释和变更的年龄界线。但首先必须承认,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化背景下,即使法律上规定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线,也各不相同。例如:“19世纪以前,人们凭直觉认为‘成年’与‘未成年’的分界是生理上的青春期,认为进入青春期即为成年,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的责任。……伴随心理学的产生和发展,发现心理的成熟才是成年的标志……因此,刑事责任能力不仅要同青春期相联系,还要与心理趋于成熟这一具有明显社会性的特点联系起来,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时期。”[2](P262)目前,国外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应用有三种情况:一是不规定具体刑事责任年龄,如比利时、荷兰、西班牙等国;二是少数阿拉伯国家依照《古兰经》,根据行为人具体的生理和心理情况加以确定;三是大部分国家在法律中确立了刑事责任年龄,但所确定的年龄却千差万别”[3](P389)。国际法中的《儿童权利公约》确定18岁以下为儿童。在我国,法律规定以18周岁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分界线。②虽然即使在法律意义上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也存在差异,但从国际和各国的规定看,通常将18岁以下者视为儿童或未成年”[2](P7)。在这里,笔者即以18周岁作为讨论问题的年龄界线,那么,这就意




味着法律规定:(1)年满18周岁已经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即为未成年人;(2)成年人已经具有完全的刑事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就必须承担起完全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3)不论个体之间具有何种知性和德性等方面的差异,只要已经年18周岁,亦即只要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成年,那么,在承担完全刑事和民事责任上,任何人(法律明文规定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除外)都不能例外,亦即不能区别对待,这就是最基本的法律正义;(4)未成年人正因为未满18周岁,亦即尚未成年,因此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或相应地减免法律责任。总之,只要法律一旦确定了一个自然年龄界线,不论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文化中对这一年龄界线是如何规定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分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这一年龄界线,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能随意解释,更不能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打破。



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线,似乎存在着一种尴尬的局面。第一,如果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线不作明确具体的规定,那么,就将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运用法律条文于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必将陷于非常复杂和难以实施法律的困难境地,导致大量无法操作和依法执行的法律问题,而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对未成年人的年龄作了界定;二是对未成年人没有在法律上规定明确具体的年龄界线,而只能依据宗教条文如《古兰经》等作为法律依据,这势必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第二,如果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线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以18周岁作为划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界线,那么,当天刚好年满18周岁与刚好差一天年满18周岁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依据法律其所受到的处罚就是不一样的,然而,这种不同的处罚难道就是合理的吗?可见,法律意义上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区分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虽然如此,笔者以为,既是法律规定,就必须明确具体的年龄界线,即使存在某种不合理的情形,也是可以接受的,这也许正是法律相对于社会伦理而言的冰冷之处吧。



三、社会学意义上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

相对于法学领域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界定而言,其他学科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界定则要复杂得多。社会学意义上,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只能以社会年龄来加以界定,而这样一来,要去确定一个具有特定效力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线,就既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线,尽管在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难以取得一致,但在同一个国家,毕竟还有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年龄界线,而社会学意义上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线,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和同样的社会文化背景下,也是五花八门,更不用说在不同国家、不同社会组织以及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了。这是因为,社会学意义上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是一个社会文化概念,它们是由社会文化来建构的。也正因为这样,社会学意义上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界定,不仅有极大差别,而且对这种差别存在多种合理解释。不仅如此,在对未成年人的称谓上,也呈现出诸如少年青少年年轻人之类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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