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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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表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四、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理事会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五、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理事长并报送。 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六、财务工作人员对本社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七、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理事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处理;

八、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查、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九、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报送理事长;

十、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理事会成员监督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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