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婚姻法新规丈夫将这类房子送给妻子没过户前都不算数

时间:2022-10-09 21:58:22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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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婚姻期间,爱人们互赠个礼物以表爱意太正常不过了。鉴于双方存在这种亲密关系,因此双方关系破裂的时候,爱人们想要回送出的礼物,一般很难获得支持。但是,在送房子这个问题上,法院显然就慎重多了。在婚姻期间,丈夫将房子送给妻子,如果只有协议约定,没有实际完成过户,丈夫可能只需说一句:现在,我不想送了,妻子只能空欢喜一场。

婚前,B父母出全资购房,登记在B名下,婚后B与妻子A书面约定房子归双方共同共有,但未进行变更登记,后A起诉离婚,主张双方之间的夫妻财产约定合法有效,要求确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则主张双方之间属于赠与,因该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他可以撤销赠与,房产依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属于夫妻财产制约定,即夫妻可通过协议约定全部或部分个人、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该财产约定一旦达成,即在夫妻双方间发生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却在夫妻财产制约定说上撕开了一个口子,在婚前或婚内,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反悔,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参照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进行处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房产权属变更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BA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的约定究竟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赠与。果双方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自约定生效之日起,房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实际履行过户手续;如果双方约定属于夫妻间赠与,那么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B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A认为,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双方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B婚前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无需进行变更登记,A即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份额。而B则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认为双方之间是赠与关系,在房子变更登记之前,B享有任意撤销权,该房子仍然属于B个人财产,A无权分割。

那么BA的约定究竟是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赠与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表示夫妻财产约定不包括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这导致实践中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可在过户前撤销;如果只赠与另一方部分份额的房产,即便是99.99999%,赠与方也不可在过户前撤销。 这种荒谬的推论,显然已为法院系统所注意到。从家理律师近期的办案经验来看,房产为一方婚前财产时,无论约定赠与全部还是部分房产份额,法院均将其视为夫妻间赠与,未经过公证或者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赠与方可以随时撤销。 显然,最后A没能获得50%的房产份额。从这个案例,我们想提醒各位接受配偶赠与房产的童鞋们,如果对方赠与的是婚前个人房产,没过户之前,都不过是逗你开心而已,根本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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