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5]1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1.04 【实施日期】2005.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号 2005年1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现将《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和加强劳动保障系统能力建设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扎实工作,在增加就业总量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就业质量,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同时更加注重完善制度体系,在全面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各类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在缓解当前突出矛盾的同时更加注重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在推进各项制度改革的同时更加注重 1 / 3 法制、规划、信息网络、监督系统、管理和服务体系等基础建设。 一、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 (一)落实就业和再就业任务目标。将国务院确定的全年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的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到基层,进一步强化责任体系和监督机制,制定和实施促进吸纳就业容量大的行业发展扩大就业的相关政策,确保完成全年任务目标。 (二)落实各项再就业政策措施。重点做好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和困难群体的再就业工作;加大再就业资金的投入;继续加大小额担保贷款、主辅分离等政策的落实力度。 (三)进一步强化就业服务。积极推进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开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进城农民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继续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完善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组织开展优秀民办职介机构评选表彰,评定推荐一批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四)切实搞好失业调控。指导各地抓紧研究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有关规定,把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组改制、经济性裁员和并轨工作的步骤,并与促进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防止失业过于集中、失业率急剧攀升;重点联系、指导一批城市开展失业调控工作,探索经验;继续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严格审核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军工、煤炭、有色等)职工安置情况的监控力度。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2005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的并轨工作;指导未完成并轨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轨工作的具体时间表和实施方案;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在确保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用于促进再就业和帮助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采取积极措施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40a67bc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