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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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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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9.16 【字 号】

【施行日期】1997.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颁布)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速公路的交通和治安管理,确保安全、畅通,现对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高速公路的行业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安全及治安管理按属地由各级公安部门分段承担,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统一制订。

二、高速公路的交通警察编制及所需经费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高速公路的交通警察编制,以平均每公里不超过1人为限。具体编制,由省编办根据各路段的实际情况核定。

(二)高速公路的交通警察经费统一由省财政厅在省交通安全管理经费中核拨。经费来源,由各高速公路公司按各自经营的实际里程,以每月每公里2000元标准,向省交通厅缴纳,再由省交通厅统一上缴省财政厅。

上述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尚有不足,另行研究解决。经费的具体缴纳、划拨办法,由省财政厅与交通厅、公安厅协商确定。


(三)上述办法从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1997年1-9月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经费,已经按原办法划拨的不改变,尚未划拨的按本通知补拨。 三、省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合作,做好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及路政、治安管理。具体分工是:

(一)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路政管理由交通部门负责。

(二)车辆拯救应以服务为主,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按拯救成本核定。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拯救业务,原则上按交通事故和非交通事故分工处理。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交通厅协商确定。

(三)高速公路公司负责各自路段的经营管理,包括道路的养护和收费;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公路通讯和监控设施的管理、维修和路障清理;公路沿线及服务区内的餐饮、加油及其它商业活动。

(四)高速公路公司对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不需封闭半幅路面的,由高速公路公司自行决定维修,但要提前向交警部门报备;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必须在施工前1天征得交警部门同意,交警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及时答复,并按时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确保交通安全;高速公路需要关闭时,由交警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后实施。

(五)开展高速公路两旁的广告业务,应严格按《广告法》、《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交警部门原使用高速公路公司的房地产分3年逐步退回高速公路公司;原由高速公路公司购置给交警使用的车辆、装备,由高速公路公司与交警部门协商处理。

本通知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试行3年。 省人民政府原所发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40e23c773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