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B公司法定代表人为C公司监事两家公司可否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时间:2023-03-05 23:03:32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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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B公司法定代表人为C公司监事两家公司可否参加同一

项目投标?

案例回放:

某校学生课桌椅及铁皮文件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A司提出质疑:投标供应商B公司和投标供应商C公司有共同管理人员情况,上述两公司投标属于无效投标。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B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C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同为C公司监事,但两公司均为自然人独资企业。

问题引出:

B公司法定代表人为C公司监事,这两家公司可否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是否涉嫌串通投标?

专家点评:

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认为,本案例这种情况,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这种情况,是可以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同时,也不能简单地认为一家投标人的监事和另外一家投标人的负责人是同一个人就想当然得出“串通”的结论。

认定和处理串通投标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虽然的确存在监事与负责人是同一人的有些公司,其实就是两家公司混合为一家公司,两家公司的意思表示其实就是一个人作出的情况。但法律规定的公司的意思表示是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准,《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仅凭监事与负责人为同一个人就认定为串通,依据不足。当然,在发现这种情况时,评标委员会要特别注意审查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串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467a20738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d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