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职业属性 无论是《律政俏佳人》中的金发美女艾丽,还是《Boston Legal》中潇洒英俊的Alan Shore,作为法庭上推理绝妙,口若悬河,咄咄逼人然而又镇定自若的金牌律师,他们迷倒了亿万影迷。律师,这个看似光鲜亮丽,高薪体面的职业,成为了无数人追求的梦想。然而这些被投来无数羡慕之情的特殊人群,他们职业背后到底是个怎样的世界?他们承载着哪些责任与义务?种种谜团的解开都还须从律师的职业属性说起。 话说大众对于律师的那些光鲜,多金的印象大多来自于欧美电影中律师的形象。然而,对于中国本土的律师,大众又了解多少呢,本土律师在大众心目中的形象又如何呢?有人说,中国的律师就是利益驱使者,只为有钱人做事;有人说,中国律师的工作就是在法庭上诡辩;也有人说,中国律师是官方聘请的代理人,永远不为老百姓说话。或许也有认为中国的律师高薪体面的,但是反面的评价流传在老百姓之中,久而久之,一种既成偏见存续心中。好的,坏的,总得有个客观地评定。说话要有理有据,秉承法律工作者的原则,下面我们从我国《律师法》的明文规定上来鉴定一下律师的职业属性,还中国律师一个清白! 根据《律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律师是法庭上的诡辩者吗?他们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具备专业法学素养的特殊人群。他们在法庭上的推理是严谨科学的,富有逻辑的。他们在法庭上口若悬河,滔滔不绝的陈词是专业素养所练就的。他们不是在诡辩,而是在对生硬,抽象的法律法规进行推理和适用。他们的确是让人瞠目结舌的辩才,是法庭上的明星! 律师是钱财的驱使者吗?按照《律师法》所说,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当事人可以为当权者,可以为有钱人,亦可以是普通百姓,甚至穷苦人民。他们是当事人最值得信赖的人,是当事人的利益发言人。一个遵守职业行为规则的律师绝不会是个钱奴。 律师是当政者的发言人吗?从《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看出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律师的所有行为是在法律的运行下操作的,律师是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有力推行者,他们将老百姓的事实行为与法条上的法律行为搭上桥,让普通百姓也走上法治的道路。另一重要方面,律师在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时,在援引法条时,会发现很多不合理之处,或者是发现法律漏洞。这样可以促进立法的完善和法律法规的修改以更好地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这是在为广大老百姓某福的事,怎能说律师是当政者的发言人呢? 律师是唯利是图的讼棍吗?律师的职业意义到底是什么?《律师法》第二条说:律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之前也有说过,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于是有些人就认为律师可以为了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择手段。他错了,律师所有的行为都是以法律为准绳的,他是利用法律这把利剑,执正义之天平,为当事人讨公道的。法律法规是武器,公平正义是目的。或许是之前社会上太多的律师违规实例给大众造成了误导,比如前一阵子的“李庄”案,他指使当事人制造伪证以获减刑,于是被人们称作“讼棍”。的确,很多像李庄这样违反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人,不配称作律师,但是他们这些个例绝不能染黑了整个律师界。一个堂堂正正的律师是公平正义之神,是值得尊敬的。 著名法学家江平老先生曾说:“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现在是每况愈下的,并不是呈上升的趋势。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每一个人的注意。在我们身上具有两样东西,一个是荆棘的王冠,一个是正义的宝剑,而这将是我们在社会中的形象。”(1997年江平教授应北京律师协会之邀为北京律师作了一个演讲报告:《做人与做律师》)我想江平教授的上面一席话就概括了我之前所阐述的社会对于中国律师的评价和中国律师真正的职业属性。 他还说:律师往往讲的是服务之道,律师不一定能够掌握治国之道。关于这一点,于是又造成好多人上述的误解,认为律师唯利是图,钻法律的空子。关于这个服务之道,上面已作详细说明,在此就不多说。至于这个治国之道,倒想好好分析一下。在社会上,有一种现象很普遍,那就是普通老百姓一贯认为律师是跟法院,跟国家机关有联系的,是有权力的。他们的能耐很大,可以通过一些特殊渠道为老百姓做一些事情。其实老百姓的这种想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中国自古以来关系是王道。然而,在此,还是得跟大众说明一下,律师的能耐也是有限的,他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构或者司法机关,他和国家公权力没有任何关系,他的身份和普通民众一样,只是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在特殊的行业和领域完成自己的工作。所以说有时候律师身上承担者过大的期望和责任,是大众无法理解的。 关于律师的服务之道还有一些补充说明。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处就会触及一些现实中的问题,比如在公诉案件中,律师在代理案件中,获悉了当事人的一些不法行为,这些行为只有当事人和律师知晓,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有些律师或许是出自于公平正义,也许是别的什么原因,于是律师偏向了检察院一方,在庭上公然反戈,给当事人做罪重辩护。关于这一点,在不懂法的老百姓中,他们会认为律师做的是对的,是正义感的体现,把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是对么脍炙人心的事啊。殊不知该律师已经触犯了职业基本规则。按照这种理论延续下去,以后还有谁会信赖律师?又会有多少人会像龚钢模一样反戈自己的律师。 既然律师这个职业有他的特殊性,就应该遵守它的行业规则,不能简单地以感性和情理道德判断事情。 那么除了服务性,接下来还有一个原则也是律师行业应当遵守的。那就是保密原则。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4844d45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a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