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人员机构异动仪器设备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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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人员、机构异动仪器设备交接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防止因人员异动或机构调整造成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中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人员异动情况包括离退休(含离岗休养)调出学校、博士后出站离校、出国(两年以上)、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等人员以及在学校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机构异动情况是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

第二条 对离退休(含离岗休养)人员按以下情况办理必要的手续:

1. 办理了离退休(离岗休养)手续,但又由学校返聘的人员,需继续从事教学、科研或离岗前的有关工作,可使用本人原经管的仪器设备,但应先经本单位资产主管负责人批准。聘任期满后,本人应填写《中南大学仪器设备移交单》(见附表1)并向原单位资产干事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同时移交所使用的仪器设备。

2. 已办理了离退休(离岗休养)有关手续,学校未返聘,离岗前应填写《中南大学仪器设备移交单》,向本单位资产干事办理正式帐、卡移交手续,同时将所经管和使用的仪器设备移交给本单位接替人员。手续完毕后,原单位资产干事在教职工离校(岗)手续会签单上签字盖章。

第三条 调出学校、停薪留职人员,应填写《中南大学仪器设备移交单》并与原单位资产干事办妥仪器设备交接手续。原单位资产主管负责人、资产干事有责任督促其完成该项工作,如原单位有关人员督促不力,导致资产流失的,学校向原单位统一追偿损失。

第四条 出国人员(两年以上)应在出国前,向本单位资产干事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未办理仪器设备有关手续,而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其离校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属出国人员单位监督不力造成的损失,由该单位予以赔偿。

第五条 因病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人员的仪器设备催还和清缴手续工作由原单位资产干事和实验室设备管理员负责,并应在本人离岗(或死亡)后的两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经查实确因原单位资产干事或实验室设备管理员催缴不力而导致资产流失的,由有关责任人员赔偿损失。

第六条 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调整前需办理资产内部调拨手续,实物需调出原单位的应先经原单位资产主管负责人审查同意,调出人员需在原单位办理


仪器设备及其他资产转移手续。原资产管理单位(含所属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员和单位资产干事在核实帐目后应及时督促调出人员填写《中南大学仪器设备内部调拨单》(见附表2)并办妥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凡未办妥仪器设备内部移交手续而导致资产变动流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立或重组等机构调整,须填写《中南大学仪器设备内部调拨单》后,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资产主管和资产干事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动资产。新机构正式调整到位后,需在两周内由接收单位将现资产主管和资产干事名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安排双方交接时间,以便完成资产交接工作。原单位资产主管和资产干事在与接收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后方能离开原资产管理岗位。如因机构调整而造成管理失控、导致资产流失的,在区分原管理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责任后,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凡离退休(含离岗休养)人员应办理仪器设备帐、卡、物交接手续而未办理的,学校将暂缓返回本人已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待本人办妥仪器设备交接手续后再予补发。

第九条 非本校职工的出站博士后,必须由有关二级单位的资产干事在中南大学教职工离校(岗)手续会签单上签署意见并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资产交接手续后方能离校。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经济赔偿条款由人事处、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共同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中南大学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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