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和财务核算范围对照表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 贴、补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集团公司可以在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内集中使用研发费用。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的研发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年营业收入的2%。 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49c1fc1960590c69fc3762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