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历了许许多的曲折,终于迎来改革开放的到来, 行政法读书笔记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只经历过一小段的正规正轨的发展时期,我们在那段时日里开展了许多乐观的空想主义运动和激进的阶级斗争。整个国家处于公权的控制之下,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组织都在公权之下。但,当时的公法却是那么的薄弱。正如张树义先生所说:"私人活动的空间十分有限,却生出一棵私法的‘参天大树',而公共活动的领域十分广阔,却长出一棵公法的‘幼小弱苗'。"这种状况至今仍一定程度地存在着。 行政法理所当然地属于公法行列。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8年,这一阶段时间可以认为是我国行政法的起步阶段。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后我们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文件,伴随着党中央提出依法行政的基本政策方针及其的逐步兑现,行政法越来越受到政界学界及普通人们的关注。而张树义教授的《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行政法学背景分析》,则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的轨迹的描述。虽是法学作品,但我在书中却看到,张教授还引用了不少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其分析的角度让人有一种宏观上的耳目一新。 导论部分,张教授首先对中国改革理论进行的批评和纠正。他纠正了人们对过去一段历史的片面看法,认为过去一段历史并不是表面上人们所说的计划经济时代,而是一段"政治时代",因为一切都是能过政治来安排的。在此我妄造了一个词:"政治计划"。因为"计划经济"一词只出现了谓语和宾语,那么主语是谁呢?显然是政治!而我们知道,政治所计划的并不仅仅是经济,它包括了整个国家的方方面面。"政治计划"抓住主语和谓语,没有显出宾语,如果要有宾语的话,就是"一切"。接着,书中解释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对之的法学透视。指出了当代中国体制内外的分化,认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应审慎秩序和正义。 在第二章"社会主体结构的变迁:一元化----多元化",第三章"社会权利结构的变迁",第四章"社会关系结构的变迁:身份社会----契约社会",张教授分别分析了改革开放前和后的中国社会主体结构,社会权利结构和社会关系结构。并分别指出主体多元化,权利结构的重新配置和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化的途径。其间有不少发人深思的见解。 作者从主体、人格等法律基本术语的渊源展开,透过这些基本的法律术语来分析改革开放前国内公民、组织的主体资格,总结出当时社会主体的一元化状况。在当时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都没能获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其说当时是一个计划经济时代,不如说是是一个"政治计划"的时代,什么都是政权的范围。一个人(法人)的人格不能够得到保全,就无从谈及什么财产权、人身权了。当时主体一元化的时代,人民的'生活是提高了,但代价是人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甚至是被剥夺了。它的另一个代价就是,它造成了今天改革开放难以治愈的后遗症。许多残余思想仍阴魂不散,仍被奉为所谓的优良管理方法。 至今,我们仍可以在我们的教材中看到诸如"法律赋予我们权利"的话语。很明显的,这就意味着人民的权利并不是人民的,人民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而法律是国家制定的,那人民的权利就是由国家给的了。这种"国赋人权"的思想,在西方只怕是要受到嘲弄的。而在中国,类似这种话语仍然可以大行其道。难怪有人说中国没有真正的启蒙运动,五四运动刚兴起不久,在内忧外患下,我们以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取代了启蒙思想, 读书笔记 《行政法读书笔记》。建国后的多次运动,到"文革"以阶级斗争为纲,把"五四运动"以来所取得的一点点成就也毁得一塌糊涂。历次的挫折都表明了,靠国家"赋予"的权利,仍有被轻易收回的可能,只有靠人民自己争取来的权利,国家才不可能或难以吞并。 张教授在书中还提到了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这种构思似乎是来源于梅因。但前不久朱苏力教授的报告中提到,事实上,身份本身就是一种契约。本人也比较同意苏力教授的看法。因此本人认为,无谓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的这一种说法。 第五章"社会秩序的重建",作者分析了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结构,得出的结论竟是:"认识到建国后所形民的社会结构与封建社会一体社会结构的一致性多少有些令人沮丧,因为我们曾将其作为实现的必由之路,千百万人曾为之奋斗,我们所建立的恰恰是我们曾作为目标要的。"这一结论的得出让人震惊,作者通过对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封建时代的土地"国有"传统与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在形式上相沟连,古代的工商业基本上由国家把持,而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工商业经过各种方式改造后则是由国家直接经营; 书中还提到了市民社会的成长,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国际环境,中国要自发的形成市民社会是缓慢的,也是困难的,因此有不少人认为中国的市民社会需要国家的参与构建。但作者通过自发秩序和人为秩的分析,对市民社会理论的分析,认为,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应该是一种自发的秩序,"因为只有削弱国家的能力,才能为市民社会的生长发育让渡出空间"。 第六章,"社会变迁与法律秩序"中,作者提出法律多元。我国的教科书里头,往往是以阶级分析的角度来给法律下定义。因为法律是来源于社会生活的。而正在朝多元化发展的中国社会生活,也就需要有多元化的法律概念。纯粹的阶级分析已经让大众感到厌烦和不可接受,在和平时期甚至让人觉得不可理喻。第七章,作者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5a1a542aa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