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肃金融纪律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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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肃金融纪律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60208 【实施日期】 19960208 【章名】 全文

近一时期,一些地方的企业、公司和金融机构,无视国家金融法律和 规章,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有的情节恶劣,甚至引发了严 重的经济犯罪。为增强利率政策的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的力量,维护国 家利率政策的严肃性和正常的金融秩序,中国人民银行现公告如下: 一、国务院批准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项利率为法定利率,具 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 国人民银行负责。

二、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存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对单 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不准上浮;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 定期存单,利率是否上浮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决定,但最高浮动幅度 不得超过同期限存款利率的5%

三、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一律不准 上浮。

四、金融机构对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浮动利率。浮动利率是金融机构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在规定的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确定的利率

()各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可在现行流动资金 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上浮20%,下浮10%的浮动幅度,实行浮动利率。 ()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最高为30 %,农村信用社上浮幅度最高为60%。超过以上幅度,需报中国人民银行省 级分行批准。

五、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限不得超过同期同档 次贷款利率;租赁贷款利率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各档次利率执行;抵押(含质 )贷款利率在低于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个百分点内,由贷款银 行自行确定。

六、企业债券和企业有偿筹集资金的利率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有


关规定执行。

七、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逾期和挤占挪用贷款实行罚息制度。 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对所有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 之四至六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至八 计收利息;农村信用社对所有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最高不超过日利率万 分之七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最高不超过日利率万分 之九计收利息。具体罚息水平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掌握。若贷款既挪用 又逾期,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八、严禁各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贷款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 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以及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加收手续费、咨询 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

九、各金融机构、各企业单位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或变相提高存 、贷款利率和企业债券利率的行为是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附:各项 存、贷款利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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