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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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探讨

作者:周大元

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27

【摘要】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金融机构定价能力逐步提高,为探讨进一步完善微观定价机制,增强对利率市场化适应性的有效途径,本文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法人 金融机构 贷款利率 定价机制

贷款利率自主定价后,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201268日起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进一步推进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时至今日,再次扩大存贷款浮动区间已一年,本文就此对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北方某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进行了专题研究,以点带面,探讨增强法人金融机构对利率市场化适应性的有效途径。 一、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现状

该辖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收益覆盖成本与风险的理念逐步深化,大多是以利率覆盖风险原则进行利率定价,有着各自较为完整的一套贷款利率定价测算标准,普遍实行贷款基准利率加点的贷款利率定价方法。但个别法人金融法机构贷款利率定价方法主观随意性仍然较大,对贷款利率是否进行浮动或者浮动多少缺乏精细的定价标准,仅将贷款客户按照自然人、法人类型简单分类,尚未做到根据客户信用等级、信贷投向、担保方式以及客户关系价值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管理,其贷款利率浮动的幅度通常未能真实反映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及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

二、贷款利率执行情况

(一)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化定价政策

1-3年(含)贷款为例,20135月末,该市城商行最高利率8%,最低贷款利率6.15%,加权平均利率7.39%、在法定基准利率上上浮20%;农信社最高利率11.97%,最低贷款利率7.99%,加权平均利率10.31%、在法定基准利率上上浮60%多。基于风险和成本等因素,农信社确定的利率上浮幅度普遍高于城商行。 (二)总体利率水平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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