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工作部工作函 总经部函〔2018〕 号 主题:关于加强合同订立与执行管理的函 主送:采购中心 抄送:法务审计部 正文: 近期公司已发生多起采购合同诉讼纠纷案件,暴露出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细节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对此,我部提出以下要求: 1、合同订立时 (1)注意供方主体资格的审核及履约能力调查。主体资格查询建议网址:xxxxx (2)原则上不约定预付款条款,确需预付款须严格审查,防止诈骗或原信誉良好公司现状变化致履约不能。 (3)对知识产权要求较高的产品,合同上应约定供方对产品享有完整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很强的如涉及驰名商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硬件、贵重电器、大型机械等产品,应要求对方提供授权书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4)假冒伪劣产品3倍赔偿条款,需明确赔偿的参照物和进一步造成的损失,如:一批物资,其中少量螺栓为伪劣产品,不明确赔偿参照,则可理解为这颗螺栓的3倍,赔3个螺栓。 (5)所有物资、内容、条款变更均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 不得出现类似“根据市场变化双方管理人员书面协商价格”的条款。 (6)合同上应当明确约定往来信函、材料的联系人,收件地址,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地址。 2、合同的执行 (1)原则上整个采购过程重要事项不得以电话代替往来函件。 (2)严格执行合同签订的验收方式,验收方式不明确的,约定以我方书面签收、安装试用完毕等方式进行。 (3)质量问题、延期履约、服务不到位等,应及时保留证据,并联系供方来人签字确认,供方不配合时,应当采取函告对方公司有效邮箱或公证送达的方式进行。 (4)退货时,供方代理人持授权书在我方标明退货理由且签字后方可办理退货;供方无过错的退货则不作说明,仅就退货事实签字即可。 (5)向供方发重要函件,应当取得对方的书面回复,至少需要证明供方收到我方函件。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法律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门或合同监管部门反映。 2018年11月21日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6601379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