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内控制度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机构人员状况和业务运行现状制定并适时修改完善单位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执法规程、稽核规程、人事管理制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业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并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予以贯彻落实。 第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管理范围内医疗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市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提高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职工严格遵守的指南,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五)适应性。新设立部门或开办新的业务,必须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首先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六)独立性。负责内部控制制度检查、评价的稽核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执行部门,实行对一级法人负责,独立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稽核部门的控制人员发现控制问题和风险情况应及时向相关的分管领导报告;若存在分管领导职责交叉,控制人员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规章,设立其独立的法人主体和履行其授权的职责。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应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9号)规定的素质要求。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实行以资金数据流为主线、风险控制为目标的能级管理制度。即:将与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相关的人员划分为决策层、管理层、业务层、操作层(主要在“两定”单位),各层级风险控制职责分明,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决策事项自下而上 决策,议定事项则自上而下贯彻落实。决策中,坚持情况不清不决策、无下层级意见不决策;坚持充分发挥业务层的主导作用,依靠操作层的技术支持。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内部职责的划分要实行适当的科室职责分离,相互制衡。 稽核与具体业务经办管理分离;网络管理与具体业务经办管理分离;医疗保险参数申请和录入操作与监控和审核操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6e8d3fac2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e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