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办事指南 审批事项 办事机构 办事地址 审批条件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的批准 龙岗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 龙岗区教育综合大楼 符合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符合《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1、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提出申请报告; 2、财务清算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验资报告;(2)分立或合并后对清算验资报告所列明的债权债务的确认及承担方式。 3、属新设分立的,应提供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申请所提交材料的3-6项材料。即: (1)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3)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4)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等: ①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的设置标准按照《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设置标准执行; ②学校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③学校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④需设食堂的学校,还须提交卫生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 符合受理条件的,龙岗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受理 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 电话:89551983 邮政编码:518172 提交材料 审批程序 办事依据 工作时间 审批期限 业务表格 联系方式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71f96a9ef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6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