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 全国公安 打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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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全国公安 打拐总结

拐卖妇女儿童是严重的社会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妇女被人贩子骗走或强行掳走,不***女惨遭奸污杀害,更多的是受尽折磨致死或者长期被迫沦为娼妓。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具有组织化程度高、规模大等特点。犯罪分子把儿童当做商品进行倒买倒卖,加剧了贫困地区儿童失学、辍学;诱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公安部统计资料表明:19901995年全国共发生拐卖儿童案件万起,1997年上升至万起,2001年攀升15万起,2002年达26万起,2003年上升至47万起,2004年首次突破10万起,200511月上升至133万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已经成为影响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才能取得最佳效果。基于此,笔者就如何搞好今后几年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要充分认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危害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近些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引起劳动力价值的变化,导致我国就业结构的变化,传统的城乡二元就业结构开始向三元结构转换,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镇,给本来就很激烈的竞争环境增添了新的压力。同时也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农村流动人口迅速增加,而大量的外出务工人员大多无固定住所,使拐卖儿童现象有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另外,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及思想道德教育缺乏,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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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拐卖儿童,既摧残了家庭又影响社会稳定,同时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近些年来中央政府和各级公安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但拐卖妇女、儿童仍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除了执法工作没跟上之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群众的认识不足。《刑法》240条第1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文仅将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限定为了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这样就使一些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即把拐卖妇女、儿童归属于普通刑事案件范畴,他们总觉得“反正抓到就判刑,干脆谁也别干了”。再则,相关配套法律尚未完善,尤其是涉及立法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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