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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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读书笔记

11307090048 葛明星



《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是英国学者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在上个世纪70年代的作品。在二战以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及其上层建筑已经发展到了一个较为成熟的阶段,本书在行文中引用了不同时代不同流派的学者的理论,同时贯穿以大量的案例,使得全书具有了实证主义的色彩。当时世界处于冷战的对峙状态,东西方文化、社会的交流十分有限,彼此也相互敌视与孤立。也许有此类原因,本书介绍的是完完全全的西方法律价值,其中没有涉及任何东方法律文化的内容,也使得我们缺少了一个对比的视角来全面的看待西方的法律价值。

本书作者在立足于对西方社会的法律运作的情况的考察的基础上,进而层层剖析出法律价值在社会运行中所扮演的重要作用,并着重分析了在各种基本价值互相冲突的情况下该如何对之加以权衡的问题。西欧的法律,部分源自罗马法,部分源自日耳曼习惯法,作者把一些基本价值的理论,从希腊到罗马法为我们揭开历史的源头,然后把近几个世纪的西方法学家的理论加以罗列和对比,从而展现出理论发展的整个历程,最耐人寻味的是以大量的实例来为我们解释在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的地位以及它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法的价值有这么几层含义:法促进那些价值;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本书也无形当中为我们解决了这个问题,这分别体现在溯及法律的历史与发展历程和人们对于法律的期待,立法的程序与标准,以及法律困境中。法律的终极价值是法律所追求的人的终极关怀,亦即有关人的本性或生命意义的价值。而我们所看到的法律价值就是这些终极价值在当时当代的表现。

本书开篇即提出西方社会的核心的法律价值: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三个基本价值都不可缺少,而且,三者之间的平衡十分微妙。人们都希望法律能够保障社会秩序,但人们同时还希望法律能促进公平。另外人们还希望,法律保护自己不受过分热心的政府和对政府百依百顺的立法机构的妨碍。此后各章节即是对这些基本价值的解释与论述。

法律理论家们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描述了法律能够在什么程度上实现社会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些基本的价值。法学学者百家争鸣,有的倾向于法律与秩序联系在一起,有的倾向于法律是基于公平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还有将法律与道义相联系,但是所有这些只是对于法律基本价值的不同倾向而已,他们认同三个基本价值的地位,只是对它们的定位有所区别。这些争论也引领着西方法律社会稳定正常的发展。



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许张润,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 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许张润,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40-41


作者花了大量的笔墨来介绍这些价值在古代的发源以及在近代的发展,这无非是告诉我们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有着牢固的社会基础,植根于西欧两千多年的社会历史当中;西欧社会经历了各种政治经济形态,但是不管人们与社会是一种怎样的关系,这些价值作为一种法律意识已经深入人心,这也是塑造今天西方法治架构的重要因素。

在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中体现着法律的价值,法律价值无处不在,书中提到个人自由的价值观念即在生命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多方面都可以表现得出来。法庭对于社会案件的思考很多是基于对事实的价值判断,例如在财产权中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区分,市场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取舍,道义上的义务与合理的期望的比较。法律价值已经成为人们判断社会的重要标准。

本书同时把个人隐私权和财产权也作为一项价值进行思考,其实这也可看做是三大法律价值的延伸和体现。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隐私范围该如何确定,有些是在传统上界定比较模糊的;国家对经济的干涉是不是对私有财产的干涉;等等。我们可以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机构来面对这些,但是当这些价值冲突出现的时候不是单方面的决定就可以平息的,单方面的声称权利也是没有价值的。

最重要的是这些法律价值的实现,法律价值的维护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当规则已不能完美的解释问题时,还有适用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最后还可以诉诸事物的本质。正如书中所说,“如果无法适用辅助标准,也无法找到可以适用的有利原则,那么,法律专家们将求助于大陆国家所谓的“事物本质”来适应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当法律面临困境,人们还可以采用诸如衡平法这样的妥协性的折中的手段。不仅如此,正确的法律应当有合理的程序来运用,合理的程序是法律的以正当运用的基础。另外,在法律价值实现过程中法官是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关键砝码,法官依据成文法和判例在现有的社会司法架构下对已有的社会冲突做出自己的判断,又因为法官是保守的,法律也因此具有了虚构和连续性。法庭对案件的认定,不仅是只依靠法律内容,还会受到诸如人性,道义,宗教,政治形势,经济理论等多方面的影响。但是不管怎么样,法律所涉及的是人类的外部表现和活动,通常它对人类的内心动机不感兴趣。现今,西方法律体系继续发展有赖于公众对于法律信任的保持,更有赖于立法者和法官们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适当地综合西方法律传统中各种价值的能力。

为了得到普遍的尊重和遵守,法律要求社会成员的道德信仰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性。律的根基在于人民观念的普遍一致,这种一致即是说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明显,并且人们有发表自己看法的自由,并不要求人们的看法都一样。这种一致性使得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才能在社会历史的变革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一致性的获得有赖于法律对价值的追求。

在西方存在着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两大法系,虽然这两大法系在发展过程中彼此独立,



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许张润,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49 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许张润,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5

胡钰:<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之书评》J.《法制与经济》2007年第11期:第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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