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外研究综述 通过查找资料,对国外的土地政策进行研究,发现他们研究较多的土地交易问题仍然属于土地流转的领域,其具体形式有土地的买卖、租赁、抵押等。(1)国外农村土地立法中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内容概述由于很早就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西方土地经济学者一般不提“土地流转"这个词.国外也没有“农村土地流转”这个特定名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产权关系清晰,土地就可以自由买卖、租赁、抵押等。但是,在英联邦的一些成员国,形式上土地属于女王所有,所以在土地流转中创造了“土地批租”等制度,通过批租获得土地使用权者,可以再进行买卖、出租、抵押使用权等。争取农地法成为独立自治的法律首先出现在意大利,根据农业地区特点促进或进行土地改良,转变大庄园和重建生产共同体。在这个原则鼓励下,农地开始向大庄园及有能力的生产共同体集中,成为农地流转的基本模式。如今无论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还是其他法系,农地法中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都成为重要内容。 日本的土地形势与我国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人多地少、人均土地面积有限、耕地后备资源稀缺.二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初,日本经过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形成了以农地私有为中心,小规模家庭占有、合作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农业经营体制。日本虽然是土地私有制国家,但据日本土地白皮书称,日本政府多年来一直严格限制土地交易。日本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土地产权管制措施,其用途管制贯穿土地利用的全过程。 从历史上看,俄罗斯近代以来的所有重大社会变迁都伴随着土地制度的变革。俄罗斯土地流转的标志主要是2002年通过的《俄罗斯农地流转法》草案。《俄罗斯农地流转法》确立了土地归国家或市政组织所有的农地流转的条件,明确了将农地征收为国有或市政组织所有的规则。 国外学者的研究大多围绕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展开,主要是针对影响农业生产力的产权问题和影响资源配置的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转移问题.更多国外学者从经济学理论出发,研究影响农业发展的土地的金融功能. 还有一些国外学者将研究的侧重点放在农村土地产权上,认为目前土地产权是影响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土地使用权权流转的基础是土地产权的明确,并且土地信贷市场的建立如果没有明确的产权做基础也将会很难发展。除此之外,限制土地市场的发展的还有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缺乏和其他一些相关制度漏洞。 2国内研究综述 近年来,随着物权法立法步伐的推进,国内学者对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热情空前高涨,形成以一批土地流转的研究成果。 (1)农村土地流转的涵义土地流转的概念目前在法学界己经比较明确,就是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动和转让。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涵义,蒋满元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就是农村土地资源实现合理的优化配置的过程,当然,这必须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并且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流转方式也受到我国法律的制约[1]。有许多专家认为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其中王国辉和钟涨宝都认为,我国的土地流转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2)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研究目前我国学者对土地产权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 个方面: 一是农村土地产权的不明确性。许多学者认为当下农村土地产权不明确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其中张军提到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界定为“农民集体”是不清晰的,土地流转的主体应该是农户,但是由于产权属于“农村集体",导致土地被地方政府霸占,为了政绩和利益需求,强制农民流转[2]。曾新明等专家提出,必须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3]二是土地产权相关立法建议。朱光认为,目前,我们经常提到的“土地承包权”其实不准确,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关系明确下来[4]三是变革土地制度的观点。刘俊等学者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农村集体作为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无法承担所有人职责,因此主张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文贯中则认为,“中国还需要一场土改”,认为消灭土地私有化是每个国家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由之路[5]。也有少数学者认为,我国国情决定我国土地政策应该兼容并收,也就是要实现土地所有权的多元化,多种所有制并存,在使用制度上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租赁经营、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方式。四是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完善现有制度,而不应该试图超越此阶段的制度设计.王卫国等学者认为,“应该采取一种渐进式、改良式的方案,维持集体所有制现状,对集体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其措施是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土地的流转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农户土地经营规模逐步扩大的演进机制”[6]。 (3)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面的研究我国学者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比较多,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研究,多集中在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首先是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完善。马晓河等在2002年就提出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认为制度不完善和实际管理的不规范制约了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行。其次是土地流转法律不健全。尽管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对于转让的范围、形式、程序、价格等等,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很多学者认为犷虽然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对于土地处分的权利一直不是很明确。蒋满元指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制度稀缺,虽然也有国务院制定的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但政策毕竟不能代替法律. 目前,主要研究成果有:迟福林主编的《把土地使用权真正交给农民》用一个章节内容分析了农地流转的背景、原因及注意的问题,从实际调研出发,在法律、法规等方面作了说明,作者提倡把农地使用权长期交于农民,强调扩大农地的使用权,模糊所有权:浙江大学博士导师金祥荣主编的《转型期农村制度变迁与创新》一书中从制度角度叙说农业合作组织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特点、中国合作组织的现状,以及走农业合作组织必须采取的措施,给政府机关决策提供了参考;在以黄祖辉等主编的《市场化、国际化、新世纪中国农业发展》中,论述了农地流转市场化与农民职业保障的社会化宏观政策设计,着重从宏观政策方面进 行了阐述:朱仁友博士在《中国农地价格探析》中深层次、系统地分析了农地流转的价格问题,为农地流转的价格确定提供了依据;南京农业大学孙佑海的博士学位论文《土地流转制度研究》论述了我国土地制度特别是农地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以及对国外土地制度变化进行研究.但这些研究仅从不同的角度对农地流转某一个方面进行论述,还没有系统地反映农地流转的专著。 [1]蒋满元。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探索.农村经济,2007(3) [2]张军.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农村经济,2007(4):23—65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9667fc5b2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