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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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开展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教育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满足大学生多元化学习需求,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有益尝试。为完善我校本科生双学位教育制度,加强双学位教育教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吉林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位教育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学有余力,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自愿跨学科门类申请学习一个双学位专业,经学校审批,修满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可获得该双学位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设立双学位教育专业,应以现有学科专业为依托,具备完备的师资力量和培养条件,符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就专业名称、专业设立的必要性、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生源预测、招生数量、经费核算等方面进行论证.双学位专业的设立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设置原则上应与学校现有的本科专业为依托;如为新设置专业,由学校选择最相近学科授予学位。

第五条 双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本科教学管理体系,实行院长负责、本科教学的副院长组织实施、学分制管理的运行模式,学制为2年.

第二章 教学安排

第六条 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由专业开办学院(以下简称“开办学院”)制订,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开办学院可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学习机会。 第七条 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应系统地反映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包括文字表述和教学计划及进程表。教学计划及进程表由先导课


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四部分组成。其理论教学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独立实践教学环节15学分左右。

第八条 开办学院应在每学期开课前,根据培养方案提出开课计划,报教务处选课与考试办公室,双学位教学任务由开办学院下达。



第三章 报名、录取、收费及管理

第九条 双学位教育的年度招生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制定,招生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各开办学院具体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安排在春季学期进行。

第十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学有余力,其主修专业总成绩排名应在本专业前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无纪律处分记录者,可自愿从第一学年夏季学期申请双学位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须按年度交纳学费,于开课前一次性缴清。

第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以下简称“主修学院")须将学生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通知开办学院.开办学院在取消学生资格时须形成书面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通知主修学院。

第十三条 学生双学位教育学习结束,开办学院将双学位毕业生毕业情况和学位授予名单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资格审核.

第四章 课程修读和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在双学位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双学位资格: (一)在主修专业学习中受到学业预警或退学警告的; (二)考试违纪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的; (四)未缴纳学费的.

第十五条 被取消双学位资格的学生,其双学位已修完的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记载成绩.

第十六条 双学位专业课程若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允许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一至二门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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