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函 公司: 贵司与随 公司(简称主债务人)发生一系列的钢材买卖合同关系,本人应主债务人的邀请,自愿对主债务人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上述期间仅指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因买卖合同关系应对贵公司承担的一切债务,即贵公司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元),并承诺遵守以下条款,出具本保证函: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持续计算贰年。 3、保证范围:主债务人应向贵司履行的一切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4、被担保的主债权:1)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所形成的贵司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债权,期间贵司与主债务人签订的各种形式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订单和备忘录等)(简称主合同)所确定的债权;2)在主合同履行期满后,新的主合同签订前主债务人对贵司负有的债务。 5、本人确认:自本担保书签署之日起,贵司与主债务人签订或变更买卖合同的,无需书面通知担保人,贵司与主债务人签订的其它相关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且无需书面确认;自贵司与主债务人签订之日起,该等文件对本人直接具有约束力,本人的担保责任不因任何原因失效、减少、豁免或免除。 6、本人确认:自本担保书签署之日起,即便出现主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担保书依然有效,依然对本人具有约束力,本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有任何的失效、减少、豁免或免除。 7、本人确认:自本担保书签署之日起,在保证期间内,贵司有权直接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本人在此予以提前同意,届时无需取得本人的另行同意;自债务转让之日起,本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有任何减少、豁免或免除。 8、本人保证:本人的通信地址为:(填写保证人通信地址);在本担保书履行期间,如果本人改变了以上通信地址,将提前三十天以EMS特快专递加传的方式通知贵司,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本人同时确认:贵司针对上述通信地址的送达,自贵司的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起的第三天,视为有效送达,即便出现特快专递退回、拒收、地址不详等情形。 9、本人特别承诺,如因主债务人出现任何异常情况而认为贵司有必要提前主张债权,本人会将相关通知以及详细证据材料通过EMS特快专递送至贵司指定的如下特定地址与联系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本人确认:其它方式的送达,对贵司不构成任何约束力,对贵司依据本担保书而享有的权利没有任何减损。 10、本人确认:出具本担保书,经过本人的深思熟虑,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自本人签字或捺手印之日起生效。如果本担保书出现被撤销、被认定无效、被认定非法的情形,本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失效、减少、豁免或免除,本人将承担与本担保书约定担保责任同样数目的赔偿责任。 保证人(签字): 保证人住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a4c456d47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e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