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必不可少的凭据。一些人写下借条被对方追债, 到法庭上才称是受威胁写的,但往往因举不出证据而败诉。对此,有关专家提 醒,法律讲究证据,当事人从一开始就要有活醒的法律意识,不要等吃了亏才 想起法律。 先后两张借条判决只认后条 韦某和苏某常有生意往来,算是朋友。2003年12月5日,韦某说因建房 资金不足,拿自己的土地证做抵押,向苏某借了 20万元钱。双方在借条中约 定,这笔钱的借期到2004年3月30日为止,利息1.8万元,如果不能按期归 还,则按每月5咐收罚金。 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韦某未能如期把钱还完。从 2004年3月中旬到2005 年5月底,他陆续向苏某还了 7次钱,本息共还14.3万元。2005年3月18 日,苏某向法院起诉追款,双方之间的第二张借条浮出水面。 这张落款日期为“ 2005年2月28日”的新借条写明,韦某尚欠苏某借款 17.9万多元,按每月3咐息,其中还特别注明:“以前双方各执对方所立票据 一律作废,以本借条为准”。 韦某在庭审中辩称,这张借条是苏某起诉后才威胁他写下的,具体日期是 当年的5月25日。他陈述说,那天他正在社区卫生院打吊针,苏某来向他催 款,随后几个人拉他到苏某开的洒店,苏某按照“利滚利”的方法算出他还欠 17.9万多元。由于当时受到威胁,不得不在借条上签了字,事后也没有报案。 他认为,该借条的内容不应该受法律保护。而苏某坚持说,新借条是双方经过 认真核算后,韦某自愿写下的,其中包括有餐费等其他欠款,并不只是原借款 的余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称第二张借条是受胁迫写的,只是单方主张,并没 有证据。该借条除约定利率超过有关规定而无效外,其他内容均合法有效,韦 某应该按约归还欠款。韦某上诉后,二审及再审均维持了原判。 向张三借钱,给李四写条 白色的黄某近年来也一直因几张借条官司缠身。 1996年前后,因儿子急于 买车跑运输,她开口向朋友卢某借几万元钱。卢某当时手头不宽裕,便向熟人 冯某借了 5万元钱,然后以更高的利息转借给了黄某。1999年9月,黄某向卢 某偿还1.35万元本金时,卢某要求她直接向冯某写借条,黄某随即写了 5张出 借人为“冯某”的借条,共计9万元。此后,这笔连环借款案在 3人间引发了 多场官司,黄某被要求偿还9万元借款。 数次开庭中,黄某均坚持称,这 9万元借条是因为自己不懂法,受卢某的 诱骗、胁迫而写的,她其实没有借到那么多钱。然而因举不出证据,法院没有 米信她的意见。 法院认为,这5张借条都是黄某亲笔所写,黄某是个有完全民事行为的 人,乂是有文化的退休十部,如果没有收到钱,应该不会写借条,因此终审判 决她偿还9万元借款本息。此后,黄某多次申诉,终因没有证据而败诉。目 前,法院已经开始从她的退休金中执行还款。 醉洒写下一叠欠条险把自己送上法庭 53岁的梁某爱喝洒,这个“爱好”差点把他送上法庭。去年 12月5日, 家住南宁市7工南区菠萝岭的梁某接到7工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一个叫杨某的人 起诉他,要求归还1.5万元借款。杨某在起诉状中称,1996年和1998年,梁 某以工程开工和急交女儿学费为由,共向他借了 1.5万元,在随后的追款中, 梁某重新立下了 2.7万元借条,称多出的部分是几年来的利息,然而梁某至今 分文未还。 这个消息让梁某全家惊慌不已。梁的女儿小静 (化名)告诉记者,她父亲根 本没有向杨某借过那么多钱,那些借条都是父亲喝醉后,杨某逼迫他写的。小 静说,父亲和杨某本是很好的朋友,1997年秋,因为交不起孩子的学费,父亲 向杨某借了 1000元,杨某只要200元利息,但要求“帮她家保管房产证”。 1998年,赌徒潘某向杨某借了 1万元钱,当时父亲也在场,但未做担保。随 后,潘某因坐牢无法还钱,杨某就拿她父亲出气,灌父亲喝醉洒,然后以房产 证相要挟逼父亲写下1.5万元借条。此后多年,杨某故伎重演,前后共逼父亲 写下了 20多张借条,其中2004年7月2日一天就写了两张,一张2万元,「 张7000元。 梁某的亲戚梁先生粗通法律,做了梁某的诉讼代理人。梁先生告诉记者, 杨某起诉后乂连续五六天到梁某家威胁要钱,最后声称只要给 2000元便可以撤 诉。梁先生没有听从杨某的摆布,而是及时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并注意收集相 关证据。今年1月6日下午,7工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梁某一方尚未入庭, 杨某便自动撤诉了。 法律专家:经济往来要有“证据意识” 类似上述案例中的情形,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较为常见。那么现实生活中如 果遇到受胁迫立写字据、借条的情况,应该如何应对呢 ?法律专家们纷纷提出了 宝贵的意见。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副教授杨红文提醒说,法院判案依据的是“法律真 实”,这也就是说在法庭上只讲究证据,如果只是单方陈述,而没有充分的证 据支持,即使是真实的,在法律上也没有意义。因此在日常经济往来中,人们 应该尽可能保留书面凭证,一旦遇到受胁迫立写借条 (欠条)的情况,一定要及 时向警方报案留底,以免上了法庭有理说不活。 万一无法与警方取得联系怎么办?律师蒋文灿认为,这种情况下可试着与对 方协商,找第三人在旁边做证,证明自己当时是受胁迫而为。同时,如果与某 人发生经济纠纷,与对方接触时要时刻保有“证据意识”,比如随身携带轻便 录音录像设备,受到胁迫时可及时拍录取证。此外,我国《合同法》规定,受 胁迫、欺诈所签的合同届于可撤消合同,但当事人必须在一年之内行使撤消 权,向法院申请撤消所立的借条或欠条等字据。 律师杨十生还指出,胁迫他人立写字据毫无疑问是一种违法行为,作为经 济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时刻保持活醒的头脑和高度的“法律意识”,遇到 类似情况,定要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救济,且不可理所当然地自认为不算 数,等到上了法庭才后悔。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aaadc32a0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d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