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博文有建国后的结婚证书和清朝民国时期的结婚证书,这里放上的是只有中国历史才有的订婚证书、离婚证书和极其罕见的“休书”, 休书是难以想象的历史沉珂——男子觉得女子不对就以三从是德足否来抛弃之,这样的历史今天难以重演 1943年的民国订婚书。似乎今天订婚没有如此慎重,订婚就是确立关系,但不被法律保护,然而以前订婚就是从一而终的开始不可改变了,所以才郑重其事的 19438年订婚书上煞有介事的罗列介绍人、证明人、家长等等,可见其当回事 同心有爱能不能保证爱的保鲜?现在未必,当当时可能有爱无爱都要厮守一辈子,这是1952年的订婚证书,20岁男子和抱金砖的23岁女子确定关系,稀罕稀罕,新中国还有订婚之说! 1942年订婚证书,年轻的城里少年哪里懂得这意味着什么——爱情枷锁(那时未必有爱情),但这是42岁男子和28岁女子的订婚书 解放后至近几年,发达起来的还有离婚证书,对于当事人而言,未必不是坏事,但比起订婚来,还是令人惋叹,江苏的离婚证如此简单 离婚的苦楚依然是女孩们的承担,新中国的离婚证书 中华民国的1936年的订婚证书 民国1943年的订婚证书 1944年的订婚证书 罕见的清代光绪年间的订婚契约 更为罕见的清代咸丰年间的聘书 更为少见的“休书”——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对于女子的休书一般遵循的是“七出”包括七条可以舍弃女子: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b7c822b5dbfc77da26925c52cc58bd63086932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