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长房地政发[2000]34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05.10 【实施日期】2000.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房地政发[2000]34号) 局属各单位、五区房地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和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长沙市城市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颁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馈。 二、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要切实组织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支持和协助市房地产档案馆做好产权档案管理工作。 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时,属于1999年10月1日以后由计算机 1 / 3 制发权证的房屋,不再到档案馆调卷查阅,直接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即可。 四、长、望、浏、宁四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 长沙市城市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0年5月10日 附: 长沙市城市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权档案的归档 第三章 产权档案的整理 第四章 产权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屋产权档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bc4d7fc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