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动机、行为孰重孰轻?2300字 摘 要:构建和谐社会大力倡导助人行为,可是有人帮助别人不仅没有赢得人们的尊重,反而引来争议和麻烦。且讨论争议的焦点便是助人动机,但是我们真正要做的不是讨论助人动机,而是怎么样实实在在增加助人行为。 关键词:助人行为;动机; 1 概念的界定 助人行为是指无私地关心他人并提供帮助的行为是亲社会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亲社会行为是指人的那些受其所在社会接受和鼓励的行为, 是个体自觉遵守社会规则, 从而获得社会规范肯定的行为, 包括助人、分享、合作等等。 2 帮助别人的原因 2.1 社会生物学理论 社会生物学假设助人行为是人的先天特性,来自我们的基因,可以遗传。社会生物学家威尔逊的书《社会生物学:新的综合》中形成这样一种观点:利他主义是由“人之本性”中的基因决定的,这倒是跟中国古代的孟子“性善论”有异曲同工之处,对人性抱有乐观态度,能够很好地解释我们为什么更愿意帮助我们亲近的人以及与我们相似的人。但我不认为人性本善,当然也没有相对的认为人性本恶,既然是从社会生物学角度来看,我觉得更不应该简单定性为性本善或性本恶,动物发生的行为都有适应大自然、生存、繁殖的意义,这些行为既包括帮助别物的行为也有攻击别物的行为,无所谓善恶。让我们看一看下面的事件(1): 南京一男子彭宇称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一审判决书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彭宇认为自己在做好事,可徐老太却说他撞了她,目击者也称是老太自己摔的。以至于网友发出“好人做不得”的感慨。 我们不仅反问,不是彭宇撞的老太,他就不能帮老太太了吗?助人行为的发生非得按照所谓的“情理”来判断吗?或者说助人行为的发生一定是有个人意图的吗?在现代社会,如果大家认为性本善,认为助人行为是先天特性是行不通的,从法院的判决就可以看出,现代人认为助人行为的发生不是先天的,是后天行成的,是有目的性地发生的。并且这件案例似乎也否认了助人行为可以是个自觉的行为,否认是个体的道德标准内化程度之高而达到自动化水平,而是更强调了助人的决策过程和功利化目的。鼓楼区法院对彭宇做出判决的依据竟是他所谓的助人行为常规动机,实在是一件让人无语的事。 2.2社会交换理论 社会交换理论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本质上是个人试图尽可能获得最大利益,同时又尽可能少地付出代价的社会交换过程。心理学家阿福和格根认为,人们在做出亲社会行为之前,往往要先对自己、别人及社会背景做出估价,考虑助人行为是否能够给自己带来快乐或减少自己的痛苦。对于“交往是尽可能地获得最大利益”的观点我不敢苟同,但我认为一般人与人之间交往至少会尽可能使自己损失最小。长期的交往肯定是个相互的过程,不可能一味地得到而没有付出。社会交换理论还承认自己内在的自我奖励,即“功利性”的目的不只是物质上还有以精神上满足为目的的。我觉得这无可非议。 看看后面的句子打了多少个问号和感叹号,对范某人的不满与厌恶跃然纸上,认为范某人的捐助行为仅仅是因为使自己知名度更高,公众形象更好,而不是诚心做善事,认为范某人的助人动机不纯,现爱心是假,炒作是真。这里的诚心问题实际就是助人动机问题。这里先不谈道德伦理问题。第一,她愿意为慈善事件捐款;第二,她有能力捐款。不谈她的助人动机,她的捐助行为难道不应该被肯定吗?就比如说这位谴责的人,你自己去捐十万试试,你愿意吗?你有那个能力吗?再说了,慈善活动的目的最终还不是为了让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啊,相反,我们应该鼓励明星捐款,以提高知名度作为回报,我觉得不过分。 2.3社会规范论 社会学家古尔德纳提出,人类道德准则中最普遍的成分是交互性规范。也就是说,各种社会对人们的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期望:人应当帮助对自己有善意的人,而不是伤害他们。其实这也是一种相互的过程,跟社会交换论有某种相似性,只不过它更强调社会规范而已,而不是更强调付出与回报的问题。 3 孰重孰轻 上面介绍那么多关于助人行为产生原因理论,某种程度可以认为是助人动机理论,每一种都有其道理。助人行为、动机哪个才更重要呢? 动机能从某种程度上说明问题,有好的动机固然是好的。但是动机不那么好,并不妨碍助人行为的发生,且纠结于助人行为的主观动机意义有时候不是很大。既然有些人需要帮助,而有些人愿意帮助并且有能力帮助,那又为何深究主观助人动机呢。如果不是一味追究助人动机,例一中的荒唐判决,例二中的贬低评论也就不会出现。 事实上社会媒体或政府不需要给予某些助人行为特别的报道跟奖励,有两个原因:一是大力倡导助人行为反而让人觉得社会上正缺乏助人行为;二是因为给予过度关注可能会形成负强化,产生过度理由效应。助人行为虽不是必须行为,虽是社会必需行为,再平常普通不过,可是媒体的报道却给人们传递了一个信息,做出助人行为很不容易,值得表扬。这样反而有可能使原先想助人的人打消了助人的念头,实际减少助人行为。如果不那会关注助人动机,社会也许就会出现更多的助人行为,那些助人行为既不会受到非议,也不会受到关注,仅仅是一种好的社会风气使然。我认为助人行为本身远比助人动机重要。 参考文献 [1] 付慧欣,助人行为研究综述.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2] 金盛华,社会心理学.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c43c5c06cdb6f1aff00bed5b9f3f90f77c64d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