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 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117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 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 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 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 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 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 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为进一步规范企业 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 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 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 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 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 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 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 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1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 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 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 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 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 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 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 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 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 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 中予以明确约定。 五、重组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三、四条预提的有关费用,应当 分别计算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预提年限,并以重组基准日相 关费用为基数,以同期限历史平均通胀率计算未来各期企业应支 付的费用后,再按照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贴现计算。预提费 用计算公式如下: 一次性预提费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c7767ed172ded630b1cb6b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