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息息相关,用人单位考虑用工成本,劳动者考虑收入多少,按什么标准计算工作时间就尤为重要。 对于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很多人搞不清楚,本文为大家理理清。 一、周工作时间是40小时还是44小时 这个问题是因为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造成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以上规定均为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到底应该适用哪一个呢? 《劳动法》颁布于1994年7月5日,实施的时间是1995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最后一次的修改时间是1995年3月25日,实施时间是1995年的5月1日。 从实施时间上来说,应该适用实施时间在后的规定,即40小时。 但有人认为《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应该适用上位法《劳动法》的44小时。 笔者认为,《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权利保护方面应当作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而且《劳动法》规定的是不超过44小时,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为40小时,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同时,缩短工作时间更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所以,周工作时间是40小时。 二、月工作时间是20.83天还是21.75天 月工作时间很多用人单位规定不一样,22天、24天、26天、30天的规定都有,但这些时间都不正确。 法律规定从未出现过以上天数,只有20.83天和21.75天的规定,那这两个数字哪一个才是月工作时间呢?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按理说,月工作时间与月计薪天数应该是一致,但区别在哪里呢? 因为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都不上班,所以全部要扣除,月工作时间应该为20.83天,而休息日不发工资,法定节假日要发工资,所以法定节假日在月计薪天数中未扣除。 所以,月工作时间是20.83天。 具体在运用时,20.83天是用来计算上班时间,比如综合计算工时制中,就是以月20.83天来统筹计算工作时间的;21.75天是用来计算劳动报酬,比如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计算出来工作时间为15天,那么15天的工资为5000÷21.75×15。 20.83用来计算上了多少天班,21.75用来计算应该发多少工资。 总之,周工作时间是40小时,月工作时间是20.83天。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c9179047e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3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