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商业银行 被告:张A, 被告:张B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A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3679.45元;支付利息及罚息17068.37元(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5200元; 上述合计145947.82元; 2、判决被告张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A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张A以装修店面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23日;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被告张B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B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已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此 致 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商业银行 2015年 月 日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e6d6d8daef8941ea76e05d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