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f07a51cf4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45.html